崔某某单位行贿、虚开发票案(从轻处罚辩护成功)

更新时间:2023/6/13      浏览:

案情介绍:

被告人崔某某,系某市某某房地产法开发公司总经理,同时兼任多家公司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公诉机关指控,2001至2010年期间,崔某某为其所控制公司获得相关开发项目及用地指标,先后送给某市领导肖某某较大数额美金、人民币及房屋等资产。为获得开发用地先后送给某市农业管理局领导金某某及妻子许某某大量现金。

同时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5年期间,崔某某实际控制的某开发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某楼盘时,与部分购房者签订了比实际购房款金额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开具了比购房款金额低的发票多份。2016年,某施工单位为崔某某的公司完成绿化施工后,因无相应资质,无法开具正规发票,崔某某通过关系找到某正规绿化公司,为其开具了正规发票,并予以入账。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分别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虚开发票罪,考虑到本案特殊情节,对被告人决定予以从轻处罚。以崔某某犯有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犯有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对其涉案公司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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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本案例展示的判决书仅为部分内容

 

律师办案过程及思路:

被告人之所以实施了涉案行为,也是迫于无奈,明显受外部环境制约。现有证据可以清楚地证明,被告人代表企业送给相关涉案人财物,无一例外都是受贿人其主动索贿的情况下发生的。都是其主动明示或者暗示被告人,要求提供好处。本案属于典型的主动索贿型犯罪。对于被告人而言,为了企业能够正常开展业务,对于涉案人的主动索贿行为,被告人是没有选择余地的,除非被告人选择放弃涉案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果要进行该项目,就必须答应其索要财物的要求。

被告人虽然向相关涉案人输送了利益。但其结果也只是得到了在正常的土地市场上依法取得正当的市场权利,并且被告人和其所代表的公司都按照正常价格依法支付了相应对价,并没有造成国家损失。在得到相应土地使用权后,被告人及其公司也是以正常的开发流程和市场规则进行相应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在这过程中,被告人所在公司依法该向国家缴纳的各项税费都已缴纳,且被告单位所开发的项目在当地无论是工程质量还是人性化设计都是出类拔萃的,在当地房地产市场评级以及客户的评价上都是非常优秀的。被告单位即便是获得了有限的收益,也是严格遵循市场规律,通过正常成本核算所获得的有限利润。被告单位在开发这些项目的同时也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因此说被告人没有给过家造成任何损失。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虚开发票部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为协助购房户开具暂时与实际交易价格不符的发票,以及帮助施工单位开具发票的行为只是为了方便企业入账,其所谓的“虚开”行为,并非为了非法目的。开具的发票数额与最终实际交易内容和数额并没有出入,同时完成了所有税款的缴纳,并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也是当下响应党中央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讲话精神的切实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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