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宋某、孙某某获悉通过网上联络到,上家经推送微信添加好友可以谋利后,先后在当地招聘被告人陈某某、霍某、宋某某、陈某等多人为话务员,组建话务组。宋某负责话务组日常管理、与上家联系、发放工资等。孙某某辅助宋某进行管理。宋某通过微信与上家联系,在安排其话务员通过手机搜索宾馆、驾校、健身房等商家在高德地图、百度地图等公开发布的电话号码,编造顾客办理业务等理由,欺骗商家添加上家提供的微信号。上家通过微信、支付宝账号给宋某相应报酬。经侦查,上家添加宋某等人推送的微信后,导致有上海、四川、湖南等地被害人被境外诈骗集团骗取钱财。
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对宋某、孙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在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对宋某、孙某某逮捕阶段,我作为宋某的辩护人及时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法律意见书,提出了宋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经过仔细研究,最后以宋某涉嫌侵犯公民信息被批准逮捕。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后,法院以宋某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的缓刑判决。
以上判决书只截取部分内容
办案过程及办案思路:
冷德武律师作为宋某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便通过看守所会见宋某,了解到了基本案情。在审查批捕阶段,按照法律规定,律师无法看到案卷,于是冷德武律师根据宋某的陈述,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
其核心观点为,虽然宋某等人向境外犯罪集团推荐了国内商家微信等联系方式,但是宋某并不知道“境外客户”获取这些商家信息的真正动机和目的。也就是说,宋某并不清楚“境外客户”获得国内商家的微信是基于正常的商业活动还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取商家信息。因此,宋某在主观上并不具有实施诈骗或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
由于“境外客户”实施犯罪的地点并不在国内,国内警方尚无法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取证,不能只根据境内被害人被骗取财物的事实,便直接推定宋某等人的行为是在明知境外客户获取公民个人联系方式是为实施犯罪而故意为之,同时不能认定宋某具有实施诈骗而与境外客户形成共同故意。因此宋某不构成诈骗罪。
检察机关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改变了公安机关的认定的罪名,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对其批准逮捕。侦查结束后,检察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宋某提起公诉。法院最后,以宋某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