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大家好,我是专业刑事律师冷德武,今天跟大家继续聊有关刑事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识。
大家对于行贿、受贿这类名词并不陌生,也知道我国有关于行贿罪、受贿罪这样的罪名。但是对于与行贿、受贿相关的其它罪名,可能大家了解的并不多。今天和大家聊一聊,平时不常听到的一个罪名,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又是时常有现实案例发生的一种犯罪行为,这个罪名就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于一般人而言,对这个罪名肯定是比较陌生的,如果大家了解这个罪名的具体含义后,我相信大家就对这个罪名所反映的内容一定不会陌生的。
我国《刑法》当中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是这样表述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它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这看起来比较难以理解是吧?
举个例子大家就懂了,假如我的某位近亲属(刑法当中的近亲属是指,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是我们当地某国家机关领导。有一天,我的一个朋友求我办事,希望我帮忙将他的孩子安排进入某国家机关成为一名公务员。其实我本人并没有这个能力,当然更没有这个权力,可是求我办事这个人知道我的某位近亲属是某国家机关的领导,因此他认为我一定有办法替他办成这件事。于是我通过我的这位近亲属帮忙,为朋友的孩子成功安排进了某机关成为一名公务员,我因此收受了这位朋友送来的一定数额的好处费,那么我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还包括另外一种情况,当我的这位朋友向我提出帮忙请求后,我并没有直接找我的这位担任领导职务的近亲属帮忙,因为我的亲属并不直接负责当地的人事分配工作,于是我找到了另一位直接负责人事分配工作的领导,这位领导考虑到我的亲属是他的上级,看在上级领导的面子上,这位主管人事分配工作的领导就答应了我的请求,替我的朋友的孩子破格安排进入了某一国家机关成为了一名公务员。我的这位朋友为了感谢我,给我送了一定数额的财物作为感谢费,我也收下了这些财物。我的行为在本案中就也构成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请注意,以上两种情况无论是我主动索要,还是并被动接受,只要我接受了朋友给的财物,并且数额达到一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就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谓利用影响力,是指我利用了我的亲属的权力或地位形成的影响力而收受贿赂。
这样大家就理解了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虽然这个罪名咋一听起来并太容易理解它的意思,但是了解了该罪名的具体含义后,是不是感觉该罪名中反应的类似的场景并不陌生?此场景距离我们的现实生活很贴近是吧?这就是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很熟悉的人托人、人找人办事情的场景。现在大家知道了这种熟悉的生活场景当具备了一定条件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刚才所举的例子并没有全部涵盖“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全部犯罪主体。
作为受托人,不仅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比如国家工作人员的秘书、司机、保姆、关系密切的朋友,当然还包括情人。身份不重要,行为人只要是利用了本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只要是收了他人财物,并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都可能构成本罪。这里的不正当利益是指非法的,或者依法不应当取得的利益,以及违反相关政策获得的利益,都属于不正当利益。如果是为帮助他人获得正当合法的利益而收受对方财物的则不构成犯罪。
另外,不仅仅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以上行为的,也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比如,某国家机关领导在退休、或者调离岗位后,他的近亲属,包括他本人或者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借用该领导原来职务上的影响力而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也可以构成本罪。
所以收好处帮人办事也是有法律风险的,现实生活中帮忙办事也要有法律风险意识,不要让自己稀里糊涂地成为犯罪人。
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律知识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大家有所收获。
作者:冷德武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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