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贩卖毒品案件最高法院是如何适用死刑的

来源:原创      作者:冷德武      更新时间:2023/10/25      浏览:

对于毒品犯罪的上家与下家之间,最高法院对于死刑是如何把控的

对于贩卖毒品,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少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毒品犯罪是我国历来重点打击的对象。我国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对于毒品实施零容忍的国家,因此我国刑法对于毒品犯罪规定的罪名也是比较全面的。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到非法持有毒品罪;再到到引诱、容留、教唆、强迫吸食毒品罪等罪名。为了体现对于毒品犯罪的打击效果,我国刑法对一些毒品犯罪依然保留了死刑。比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当涉案毒品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者犯罪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人就可能被判处死刑。

对于众多毒品犯罪案件中,其中贩卖毒品是较为常见的,也是适用死刑最多的毒品犯罪案件。在贩卖毒品案件中,对于买卖毒品的上家与下家之间的是如何适用死刑的呢。举个例子。假如在一起贩卖冰毒案件中,经过侦破,最终确定买卖双方贩卖毒品的数量是3000克。甲为该笔交易的卖方,也就是交易的上家;乙为该笔交易的买方,也就是交易的下家。甲和乙的行为无疑都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而且其涉案毒品数量巨大。这个数量实际上已经超过当地实际掌握的死刑标准。法院在对甲和乙最终量刑时,会不会一律都判处其死刑呢?如果只判处其中一人死刑,那么是判处作为卖家的甲方死刑,还是判处作为买家的乙方的死刑呢。

其实法律并没有规定要判处哪一方死刑。最高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死刑复核的原则是,对于贩卖毒品案件中的上下家,要结合其贩毒数量、次数及对象范围、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一般会慎重、稳妥地决定死刑适用。对于买卖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数量如果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一般对于同时判处上家下家死刑是非常慎重的。那么是否可以认为作为毒品卖家比买家的罪责就更为严重,卖家危害性更大呢?因此如果是选择判处一方死刑的话,那是否一般都会选择判处卖家死刑呢。

其实最高法院在核准死刑时所遵循的原则,也并非是“只杀上家不杀下家”。最终要判处上家还是下家死刑,这要看在整个毒品交易的过程中哪一方对于交易更加主动,对促成交易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根据前面所提到的死刑适用原则,如果上家主动联络销售毒品,积极促成毒品交易的,通常可以判处上家死刑;如果下家积极筹资,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的,可以考虑判处下家死刑。但是对于涉案毒品数量巨大,双方都积极主动追求交易的达成。而且都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比如都是毒品的惯犯、再犯等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也可以同时判处上家与下家死刑。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对于同时判处上家与下家死刑的是非常慎重的。

因此,辩护律师在为这类死刑复核案件的犯罪人进行辩护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辩护方向和重点。在最后的死刑复核阶段,尽量从上家与下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通过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具体犯罪情节与作案细节的对比中,尽量突出己方当事人对比同案之间对促成交易所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更为被动、具有相对较轻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寻找辩护要点,以尽量做到保命的结果。而不是像在原一审、二审过程中,对于已经论述过多次的,在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上进行没有必要的重复论述和辩护。

总之,要远离毒品,尊重生命,对于普通人而言遵纪守法是保护自己和家人的最好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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