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作者:北京知名刑事律师      更新时间:2024/9/25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法规详述拐卖儿童罪追诉时效:刑期不满五年者时效五年,五至十年者十年,十年以上者十五年;无期徒刑或死刑者二十年。鉴于罪行严重,或判死刑,时效二十年。期满需追诉,须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拐卖儿童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下:


对于接到的关于拐卖儿童行为的报案、控诉与举报;


收到儿童失踪报案信息后;


在对流浪街头或乞讨者中的儿童进行考察时,发现存在被拐卖的可能;


发现涉及到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并依照法律规定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以及显示可能存在拐卖儿童犯罪事实正在发生的其他情形等,有关部门均应启动立案程序展开调查。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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