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有权决定解除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当出现特定情形时,法院可以决定解除。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案件情况发生变化,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已无必要等。
法院在作出解除监视居住决定时,通常会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执行机关在接到法院的决定后,应及时办理相关解除手续,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以及有关单位。若因监视居住对被监视居住人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解除监视居住时,这些措施也应依法解除并及时退还财物。总之,法院在符合法定条件下能够决定并推动监视居住的解除。
法院有权决定解除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当出现特定情形时,法院可以决定解除。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案件情况发生变化,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已无必要等。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公安机关需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此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作出处理。
也就是说,不同主体在作出不逮捕决定后,有相应申请复议或申诉的权利,以保障程序公正与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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