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此前为某小区物业租赁部工作人员,离职后利用自己掌握的租户房门密码多次入室盗窃。经通州法院审理,被告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被告人丁某某时为通州区某小区物业租赁部工作人员,被害人黄女士通过丁某某承租了通州区某小区的房屋居住,入住后一直没有修改电子门锁密码。2022年底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其做物业管家时掌握的房门密码进入黄女士家中,盗窃手机一部,手链一条;被盗的手机估价值人民币900元。2023年5月,丁某某进入黄女士家中,盗窃手表一块,经鉴定,被盗的手表估价值人民币3490元。2023年11月,丁某某再次来到黄女士家中,发现家中有人后随即逃走。2023年底,丁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丁某某接民警电话后投案自首,部分犯罪未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丁某某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作者:张慧宁 赵晓语
【北京知名刑事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