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和王乙是朋友关系。有一天,两人因合伙做生意的事发生了争吵,继而发生了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张甲持刀刺向王乙,导致王乙死亡。最后法院会判处张甲是犯有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呢?假如张甲没有使用任何凶器,而是拳脚相加将王乙殴打致死,法院最终会判处张甲犯有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呢?
这就涉及到如何区分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问题。
对于此类案件,在认定罪名上,主要是通过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与客观行为表现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如果犯罪行为人在作案当时,主观上具有至被害人于死亡故意,并且实施了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客观行为,其结果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只具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并没有至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就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这里要注意,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分并不是只看被害人是否死亡,而是要综合考虑所有涉案情节,而被害人是否死亡虽然也是参考要素之一,但并不是唯一考虑要素。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认定犯罪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并不困难。比如行为人提前准备犯罪工具、选择犯罪地点和时间,对被害人进行致命性手段和方法将其杀死,通过行为人的提前预备、到犯罪实施完成等情节,基本上可以断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
再比如犯罪行为人使用能直接至人死亡的犯罪工具,采取非常激烈的手段、攻击被害人致命部位,以一般人的正常认知,其行为足可以至被害人死亡,或者大概率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这种情况下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也不难。比如使用枪支直接射杀被害人,使用斧头、菜刀等不断地砍向被害人头部至人死亡的。一般都会被认定为具有杀人的故意。
但是有些案件,犯罪行为人矢口否认具有杀人故意的时候,而且以一般社会认知,当事人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不至于产生杀人的动机和故意,但是其结果也确实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判断行为人的真实主观意志呢?继续以开头的例子来说明。张甲和王乙是多年的朋友关系,有一天张甲和王乙在观看一场直播球赛的过程中,对于一名球员的犯规动作,两人因此而产生了争论。二人由争论变为争吵,进而发生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张甲顺手拿起桌子上的水果刀刺向王乙的左胸部位,造成王乙心脏破裂导致王乙失血性休克死亡。在本案中是认定张甲具有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呢?其实以一般社会认知来看,张甲的确不具有杀人的动机,因为只是一场球赛而引起的争论而导致的,不至于因此而产生想要杀死对方的想法,只是在厮打的过程中,由于过于激动而未能控制住自己的行为,从而导致了严重后果。但是结果也确实造成了被害人王乙死亡的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也许一般人会认为,张甲只是一时冲动,意外失手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不应当认定张甲具有杀人的故意。
可是,在实际案例中,司法机关会大概率会认定张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什么呢?这就又涉及到故意犯罪中的间接故意问题。在一些杀人案件,犯罪行为人也许在主观上并不希望将对方致死,可是其犯罪手段和方法却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且犯罪行为人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种情况下,犯罪行为人对于造成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成立间接故意。
对于此类由于肢体冲突过程中将被害人致死的案件,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时,一般会通过犯罪工具,犯罪手段、攻击部位,以及犯罪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比如,使用匕首刺向被害人的腹部、胸部导致脏器破损而死亡的,一般会认定为行为人在作案当时具有杀人的故意。如果刺向对方非致命部位,导致大量失学而死亡的一般会认定为伤害的故意。如果使用棍棒等钝器攻击对方非致命部位而导致死亡的,一般会认定为具有伤害的故意。如果攻击的是致命部位,比如用棍棒击打对方头部而死亡的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杀人的故意。对于实施犯罪持续的时间,比如使用非致命性方法和工具攻击对方致命性部位的,如果反复攻击的,比如用拳脚不断攻击对方头部、腹部等薄弱部位,尤其是针对老弱病残实施攻击,从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也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判断行为人是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是要根据具体犯罪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并不是仅凭借某一单一情节而决定其犯罪性质。
作者:冷德武
北京市专业刑事案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