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杰与徐某华是多年的朋友关系。徐某华曾经是一个生意人,通过做生意也挣过不少钱,在当地也曾算是一个有钱人。可是,由于后来接连投资的失败,自身又不懂得节俭开支,导致自己的经济状况越来越不好,并且负债累累。虽然经济状况已经非常糟糕,但是徐某华过去养成的花钱如流水的习惯并没有改变。
2015年,徐某华通过当地农商银行的朋友帮忙,决定向银行贷款。徐某华先后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向农商银行分多次共贷款350 万元。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徐某华使用了虚假的贷款申请材料,包括贷款用途,资信证明等材料。由于贷款需要向银行提供财产抵押担保或者提供担保人担保,于是徐某华找到张某杰要求其以担保人身份为其在贷款申请材料上签字。张某杰在明知徐某华使用虚假的申请材料向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仍然为徐某华的贷款申请作为担保人签字。事后徐某华付给张某杰3000元作为感谢费。可是贷款下来后徐某华并没有按照贷款申请书所承诺的用途使用贷款,而是仅将少部分用来还债,其余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和赌博。最后导致贷款无法偿还,因此给银行造成巨大损失。
由于徐某杰将大部分贷款用于个人消费和赌博,由此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主观故意。最后以贷款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而对于作为担保人的张某杰,法院认为由于张某杰事先并不知道徐某华申请贷款用于非法目的,在主观上不构成帮助徐某华非法占有其银行贷款的故意,但张某杰明知他人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向银行申请贷款,仍积极配合其到银行办理贷款及担保手续,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骗取贷款罪,最后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张某杰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什么是骗取贷款罪呢,是指以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是有本质的不同。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骗取银行贷款根本没打算还。可是骗取贷款罪并不是这样,贷款人只是违法采用了虚假的手段,比如使用虚假不实的贷款申请材料使本不应当被批准的贷款,由于使用了虚假材手段使得本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贷款得以批准,并取得贷款,进而给银行造成较大损失的。
本案中,张某杰就属于此类情况。张某杰并不知道徐某华的贷款的真实用途,以为徐某华申请贷款的真实用途是其贷款承诺书中所说的,是为了做生意而贷款,所以才为其作为担保人签字。如果张某杰明知徐某华使用贷款的真实用途是用于个人消费和赌博,仍然以担保人身份为其签字,那么他就会与徐某华一起成为贷款诈骗罪的共犯了。
因此,为他人贷款做担保人一定要搽亮眼睛,在搞清楚真实情况下再决定是否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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