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会同意取保候审吗

更新时间:2024/11/12      浏览:

根据特定的情形,公安机关有可能批准实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措施,旨在赋予犯罪嫌疑者或者被告人无需被羁押于监狱中,即可静待司法审理结果的权利。在权衡是否赋予取保候审的权力时,公安机关通常会考虑众多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对于社会所能造成的潜在威胁,案情的严重性以及他本人对于自己行为的反思和悔悟态度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若公安机关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疑犯涉及到重大罪行,同时考虑到需采用强制性手段防止嫌疑人为躲避调查或者继续实施犯罪行为,那么他们便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刑事拘留这一措施。刑事拘留作为刑法中确立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高效、顺畅地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不会随意实施刑事拘留。仅当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有犯罪准备、正在实施、犯罪后即时被发觉、被指认或发现犯罪证据等情形,或企图自杀、逃跑、在逃时,公安机关才有权拘留。拘留必须依法进行,确保公民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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