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若37天仍未放人,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需明确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天。若在此期间内,公安机关未放人,但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可申请取保候审。
2.若刑事拘留超过37天仍未放人,且未变更强制措施,则属于超期羁押。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诉或控告,申诉或控告的范围包括: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
(5)以及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等行为。
执行刑事拘留的一般程序如下:
1.公安机关若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应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2.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3.决定拘留后,人民检察院应将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协助执行。
4.在执行拘留时,公安机关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若被拘留人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5.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北京知名刑事律师冷德武】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