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
检察院会审查案件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包括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以及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况。
1.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检察院会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2.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案件,检察院会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样将决定书及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此外,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也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或者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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