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民事诉讼审判完毕后依然存在转换为刑事诉讼的可能性。就种类繁多的自诉案件来说,其中存在着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类型——由检察院最初进行公诉后来转换为自诉案件的情況。在整个公诉环节中,负责监督司法公正的检察机构有四种可能导致不起诉的情况: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由于缺乏有效证据导致不起诉以及附带有条件的不起诉。针对第三种情形即缺乏充足证据导致的不起诉,转化为自诉案件之后,即便民事诉讼案件已经得到了审判,只要检察院发现了新的证据并判定这些证据达到起诉的标准,即可重新启动公诉程序。若在公诉阶段没能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那么日后单独发起相关民事诉讼也是可行的选择。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一)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二)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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