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类型有哪些

作者:北京知名刑事律师      更新时间:2024/8/29      浏览:

   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的类型: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法律对法院的审理都规定了相应的时限。具体来说:


  一审案件:在简易程序下,从立案之日起通常需要3个月内审结。而普通程序则可能需要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本院院长有权批准延长6个月。


  二审案件:对于判决上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通常为3个月。


  对于裁定上诉的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另外,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如有必要,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此外,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同时,鉴定时间也不计入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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