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在您被裁定缓期执行后,我们提醒您留意并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章制度:
首先要遵循考察府对访客进行安排和监管的要求;
其次遵守法令及行政法规,接受严密而公正的监督;
此外,还需听从考察府的指导与安排,定期汇报自身的活动情况;
最后,若欲前往离家较远的地方或迁居,必须提前得到考察府的书面批复。
在此向您详细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款中的相关规定:
所有被判定缓期执行的罪犯,都应严格在以下几方面做出表率:
首先,必须确保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以及与守规的承诺;
再者,按照考察府的具体指令按时并如实地汇报个人的活动状态;
同时,无论是短暂离家还是长期迁居,都应事先征得考察府的不迟于7个工作日内的正式批文。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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