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多久可以逮捕

作者:北京知名刑事律师      更新时间:2024/9/20      浏览:

公安部门若认定某名嫌疑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行为并需加以逮捕,应于拘留期限届满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报告进行审核与批准;在特殊情形下,提出申请审批的时间可相应延长一日至四日不等。而针对那些流窜犯、屡次及团伙犯罪等重大违法者,提出审查申请与审批的时间则最长可延长至三十天。当公安单位完成调查工作,并形成初步结论、准备好相关材料提请人民检察院予以逮捕的七日内,人民检察院需对此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策。如不批准逮捕,公安部门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该嫌疑人,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对于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通常,公安部门要在拘留期限后三天内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特殊或重大案件可延至最长三十天。检察院七天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不批准时,嫌疑人须被释放,并通报检察院。需继续侦查的,可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

北京知名刑事律师】注:本文来源网络,供学习参考,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本站。

最新内容
联系方式

手机号码:13661272721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