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我国法律,公安机关拘留嫌疑人后三个工作日内需向检察院申请逮捕。特定情况下,期限可延长1-4日,重大嫌疑人可延至30日。检察院应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刑事拘留的结果并不必然导致犯罪者被判刑。
必须明确指出,判刑并非取决于拘留的发生,而是源于法律对罪行的责难程度及罪犯扮演的角色。
其次,在完全公正的角度来看,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拘留行为应定性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直接受理调查期间,面对法定紧急状况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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