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依据我国相应的司法法条条例,是否会在取保候审阶段之后将被告人收押,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若发现其存在违法规则的行为,就极有可能面临回归监狱服刑的可能性。
对于已被法院裁决取保候审的罪犯或被告若再次触犯相关规定,将会责令其现场写下深刻的反省悔过书,同时要求他们重交保证金或者提出新的担保人替补,或者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进行监管,甚至可能依法批准将其逮捕关押。
当罪犯或被告的违规情节达到需要逮捕的严重程度时,法院有权先行对之实施拘留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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