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此规定下,因涉嫌刑事案件而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最长拘留时间为37日。
然而,当事人在经过37天拘留之后,若无需再追寻其刑事责任或对其进行拘留已不再必要时,应立即被释放;
反之,如遇超过此期限仍未释放的情况,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
另外,若被拘留人士在公安执法机构完成相关侦查任务并确认其确有意犯之嫌后,检察部门将对此进行审查,如认为有足够证据提起公诉则面临法院的审判程序。
最终经法院裁定被告人犯有罪责,将要面临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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