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被拘留后何日起可申请取保候审”这一问题并未作出精确的回答。
然而,普遍观点认为自被拘留之日起,满一个全新的二十四小时方能启动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这是由于在接到刑事拘留通知之时,公安机关拥有行使至多二十四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权利,因此取保候审应在距离被拘留二十四小时之后进行处理。
然而,具体的操作方法以及相关标准仍需视本地公安局的具体规定而定。
值得指出的是,自拘留结束后接下来的长达二十四小时以至于检察机关做出批捕决定之前,均满足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公安机关通常会在七日内完成案件的审批与办理过程。
所谓的取保候审,是警方命令犯罪嫌疑人为案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且依法出具书面保证书,以此来确保他们不会主动逃脱或阻碍调查,并且当传唤时能够立即赶到现场。
这种制度通常适用于罪行相对轻微,无需实施拘留或逮捕,但是必须对其人身自由进行适当限制的罪犯。
取保候审的实施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行为;
2、预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若采取取保候审方式则不会对社稷安全构成威胁的犯罪行为;
3、患有严重疾病、肢体行动不便,或是孕期或哺乳期需要照料幼儿的妇女,假设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
4、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即将过期,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需要通过取保候审方式来处理。
已经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遵循以下规定:
1、在未经执行机关事先批准的前提下不得如离开居住所在地、县城等地的范围;
2、如果住址、工作单位及通讯方式发生任何变化,务必在消息获得二十四小时之内向负责执行工作的机关提交相关报告;
3、在受到公安局传讯的时候要及时地出现在事发地点,配合参与任何有关调查工作;
4、禁止以任何形式妨碍证人提供重要证据;
5、不准毁灭、编造或者篡改任何重要证据或者串通口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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