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刑事拘留并不必然导致被判刑坐牢。
这是因为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制裁手段之一,公安机关并不能够通过这个方式对被拘留的责任人予以定罪。
必须等待审判程序结束后,方可对责任人进行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
2、在一些情况下,由于证据不足或无法证明嫌疑人确实实施了违法活动,公安机关有权将其释放。
例如,对于盗窃公私财物、累计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可参阅特定地区的具体规定),或者涉及多次入室盗窃、持械盗窃等重大犯罪活动的嫌疑人,可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同时还需承担罚金。
若犯罪情节更加恶劣,则可能判处三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所有财产作为惩罚措施。
3、关于具体赔偿金额的问题,通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治安稳定状况作出评估,参照上文中所列举的数额,制定出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赔偿标准,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逐级汇报和备案记录。《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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