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取保候审后,若出现翻供行为,是否会被刑事拘留?
倘若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采取伪造证据或串供等手段进行翻供,对于此类情况,若需对其进行逮捕,可先行对其实施拘留措施。在此过程中,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
其次,如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关汇报;
再次,在接到传唤时,务必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最后,严禁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行为的发生。《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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