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办理盗窃案件时,定罪证据主要包括实物证据(如被盗物品、作案工具)、书面凭证(如发票、账簿)、证人证词、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及辩护。鉴定意见用于评估被盗物品价值,现场勘查、检查、侦查试验等记录也是重要证据。现代科技产生的监控录像、短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也被视为法庭证据。这些证据共同构成了盗窃案件审理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涉案金额不足、情节非严重,尤其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刑事法律法规,理应从轻或减轻刑罚。若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也可能获得减轻处罚。此外,主动自首和立功表现也是获得从轻判刑的重要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